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從員工入職之日起三十日內,企業必須為他們申請社會保險登記,確保員工的社會保險權益。即使員工在異地工作,企業也無權免除這一責任,除非存在不可抗力的情況。
雇主必須自行申報并按時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得隨意緩繳或減免。無論是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還是非全日制員工,只要未在單位參保,都應自行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向社保機構繳納費用。
對于未能按時繳費的雇主,法律有嚴格的追繳措施。如果逾期未繳納,社保機構有權采取查詢存款賬戶、申請劃撥或查封拍賣資產等手段強制執行。
企業不履行社會保險登記或欠繳社保費,會面臨罰款和行政處分。同時,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和個人騙取社保基金的行為也將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
總之,異地工作的員工的社會保險保障是不容忽視的,企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確保員工權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