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當待執行合同轉變為虧損合同時,判斷合同是否包含標的資產的關鍵在于合同簽訂時是否已經明確了相關的資產。如果合同規定了企業已經持有的資產,即使合同變為虧損,標的資產依然存在,這時需要進行減值測試并相應確認損失,通常不會確認預計負債。相反,如果合同不存在預先設定的資產(如商品銷售合同中未生產的存貨),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達到特定條件時,企業需確認預計負債。
舉例來說,天空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設備銷售合同,由于原材料價格上漲導致合同虧損,對于已生產的40臺設備,它們是標的資產,公司需要計提存貨跌價準備;未生產的10臺則不存在標的資產,公司確認了預計負債。會計處理中,虧損部分通過資產減值損失和營業外支出科目進行反映,且在產品生產完成后,預計負債會調整成本。
總的來說,虧損合同的處理取決于合同是否具備標的資產,以及是否選擇執行。對于存在標的資產的虧損合同,要根據資產的合同售價或市場價判斷減值和預計負債的確認。這個過程已通過天空公司的案例詳細展示了在會計上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