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這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八十七條的明確規定。這個期限是從出票日期至匯票到期日計算的。此外,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享有2年的法定期限,如果在這期間內未行使權利,權利將消滅。對于追索權,持票人需在被拒絕承兌或付款后6個月內行使,否則權利消失;再追索權則需在清償或訴訟后3個月內提出,否則再追索權失效。
持票人在匯票到期后10天內必須向承兌人提示承兌,同城和異地的提示付款時間不同。付款人在收到提示承兌后3日內需決定承兌或拒絕,拒絕承兌需出具書面證明。如果票據喪失,失票人需在掛失止付后3日內或喪失后立即申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限至少為60日。公示催告期滿無人申報權利,申請人可在1個月內提交除權判決申請,法院將在公告15日后作出判決。
出票人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需滿足特定條件,包括在承兌銀行有存款賬戶、與銀行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及良好的資信。簽發時必須記載明確的銀行承兌匯票字樣、無條件支付委托等事項,否則匯票無效。出票人需確保金額、付款人、收款人、日期等信息準確無誤,否則匯票將不具法律效力。
提示承兌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展示匯票并請求付款的行為,完成后出票行為即完成。以上信息概括了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權利期限以及相關操作流程,供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