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工作人員待遇根據其職位編類有所不同。主要包括審判編(如法官)和行政編(如行政管理人員),以及聘任的工作人員。審判編通常享有最好的待遇,負責案件的審理工作,如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行政審判庭。這些部門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審理,以及執行局負責的財產執行等職責。
行政編的人員,如辦公室、政工科、研究室等綜合部門,主要負責日常管理和行政支持,如文秘、人事、教育培訓、后勤保障等工作,其待遇一般較審判編稍遜色。聘任的工作人員通常為非編制內的支持人員,如法警大隊、技術室等,他們的待遇可能依據合同約定和崗位職責而有所不同。
每個法院部門的具體職能各異,如立案庭負責案件的登記和管理,研究室負責法律研究和宣傳,執行局負責法律文書的執行等。財務科和監察室則負責財務管理和監督,確保公正廉潔。總的來說,法院的待遇體系以審判編為高,行政編次之,聘任人員待遇根據合同規定。每個法院的組織架構和職責分工可能因地區和職能需要而略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