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辦理過程中,不同類型的企業的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權限分散在不同的政府部門。國務院的安監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企業的許可證頒發與管理。建筑施工企業,則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而民用爆破器材生產許可證則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發放。地方各級政府根據國家規定,負責本地區其他企業的許可證管理,并接受上級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具體的法規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該法對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條件有明確規定,如安全生產責任制、投入、管理機構、人員資質、培訓、保險、設施設備要求、職業病防治、重大危險源管理、應急預案等。申請時,企業需要提交包括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責任制、投入證明、安全管理機構設置等詳細文件和證書,并確保所有資料的完整性。
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包括提交申請表、企業相關資質復印件、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培訓記錄、保險證明、設備檢測報告、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和應急預案等,所有材料需按要求裝訂成冊,并需提供原件核實。企業應根據自身性質,按照法規準備和提交所有必需的申請材料。以上信息來源于百度百科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