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新購置的設備,初始入賬價值為1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凈殘值為5.6萬元。在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進行折舊計算時,設備的折舊處理如下:
第一年,由于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折舊率為2/5,所以折舊額為100萬元除以這個比率,即40萬元。
第二年,折舊額為剩余價值(100-40)除以同樣比率,得到24萬元。
接著是第三年,折舊額為(100-40-24)除以2/5,等于14.4萬元,這是文章中提及的具體數值。
在設備的第四年和第五年,由于預計凈殘值已經接近,折舊額均為(100-40-24-14.4-5.6)/2,即8萬元。
總結來說,該設備在第三年的折舊額為14.4萬元,這是根據雙倍余額遞減法計算的結果。在實際操作中,需要根據固定資產的使用情況和會計準則,適時調整折舊方法,以確保財務報告的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