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明確規定,當投標價超過招標控制價時,投標將被視為無效,即被判定為廢標。這是法律對于確保招標過程公正和合理的重要規則。
第二十五條規定,投標者需是響應招標并積極參與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對于允許個人投標的科研項目),都必須遵守此規定。在編制投標文件時,投標者必須完全響應招標文件中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如建設施工項目的投標文件需包含項目負責人和主要技術人員的詳細信息以及相關設備計劃等。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規定適用于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重大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項目,以及使用國有資金、國際貸款或援助資金的工程項目。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相關部門制定并經國務院批準,以保證招標的必要性和合規性。
總的來說,投標價超過招標控制價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投標者需嚴格遵守,否則投標將面臨被廢標的后果。相關法律法規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確保了市場的公平競爭與項目實施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