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聯合體投標,相關要求明確指出,組成聯合體的兩家企業并不需要都具備雙資質,只要雙方各自擁有一個資質即可。例如,一家持有A資質的公司與一家持有B資質的公司可以合法組建聯合體參與投標。
聯合體成員需具備獨立承擔相應工程的能力,特別強調的是,若兩個專業相同的企業組成聯合體,資質等級將按照較低一方來確定。至于聯合體的報名事宜,由雙方自行決定,這表明了靈活性和自主性。
盡管法律限制了子公司之間,如存在同一人負責、控股或管理關系等情況下參與同一招標項目,但這主要是為了防止串標和圍標。在聯合體模式下,雙方是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參與,因此這樣的聯合體形式是被接受的。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聯合體的構成和資格條件應符合相關規定,明確各自的工作職責,并在中標后共同承擔合同責任。總的來說,只要滿足資質要求和明確合作規則,組成聯合體參與投標是完全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