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進貨物用于職工食堂的情況并不被視為視同銷售,其主要原因在于增值稅法規對視同銷售的界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只有當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時,才需按照視同銷售處理。這種情況下的購進貨物,其進項稅額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的處理。
條例中明確區分了不同的情形,如用于簡易計稅、免稅項目或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等,這些都不計入視同銷售的范圍。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的計算規則也在條例中詳細說明,如銷售額不包括銷項稅額,而進項稅額則根據特定的發票和憑證來確認,比如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等。
因此,企業將貨物用于職工食堂,其性質屬于正常的內部使用,不屬于增值稅意義上的銷售行為,所以不會被視為視同銷售,相應的進項稅額可以正常抵扣。這是基于稅法對貨物用途和稅務處理的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