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施工中,關于水泥送檢的代表量,有一套明確的規定。根據GB175-2007規范,同一水泥廠同期出廠且同品種、同強度等級的水泥,若一次進廠總量不超過200噸,視為一批。對于檢驗,需要隨機從不少于20袋中選取等量水泥混合,至少取12公斤作為檢驗樣品。
具體到批量劃分,10萬噸以上30萬噸以下的水泥廠,每400噸為一檢驗批;10萬噸以下的,則每200噸為一批。如果連續進場的水泥在3個月內累計超過400噸,也作為一批處理。取樣需確保代表性,既可以連續取樣,也可以從不同部位選取等量樣品,總重量不少于12公斤。
對于特殊情況,如對水泥質量有疑慮或水泥出廠超過3個月(快硬硅酸鹽水泥超過1個月),則需要進行復檢。并且,同一廠家、等級和類型的水泥,袋裝不超過200噸或散裝不超過500噸,都應抽取一次樣本進行檢驗。
水泥作為粉狀水硬性無機膠凝材料,具有良好的硬化性能,能牢固地膠結砂石,被廣泛應用于土木建筑、水利和國防工程中。了解這些規定,有助于確保施工過程中水泥的質量控制和工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