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可以強制要求員工調休,法律對此持謹慎態度。盡管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自主權,允許他們在法定假日或工作日加班后安排補休,以體現對勞動者休息權的尊重。然而,考慮到人文關懷和員工的工作積極性,這種強制性調休應以盡量照顧員工的個人安排為原則。
具體來說,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工作日加班需支付150%的工資,法定假日加班則需支付300%。休息日加班后,如果能安排補休,雇主可以強制執行,否則應支付200%的加班工資。調休本質上是通過將工作日挪至周末或者假期后進行補償,通常在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進行。
然而,公司如果采取欠班的方式,讓員工在周末或假日補休,需確保補休期間支付員工的基本工資,以避免違反《勞動法》關于加班工資的規定。因此,雖然有法律規定支持,但強制調休應當以合理和協商的方式進行,尊重員工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