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金期間,如果你在外地繳納的是居民社保,這不會影響你繼續領取失業金。然而,如果在外地就業并參加了職工社保,你需要暫停失業保險,因為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你無法同時領取失業金和職工社保的保險待遇。以下是相關規定:
1.重新就業:一旦找到工作,失業保險金即停止發放,因為這是領取失業金的首要停止條件。
2.兵役、移居境外或服刑收監:這些情況下,你也需要停止領取失業金。
3.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如果你開始領取退休金,失業金也隨之停止。
4.拒絕當地政府安排的工作:如果拒絕接受就業機會,也會導致失業保險金終止。
需要注意的是,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根據繳費年限計算,最長可達24個月。如果你再次失業,之前的未領部分可以與新失業期間的保險金合并,但累計不得超過24個月。同時,欺詐獲取失業保險待遇會被追責,需退還并罰款。
總的來說,如果你在外地工作并繳納職工社保,應先停止領取失業金,以遵守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