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是:對于基坑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米,但如果地質條件復雜、周圍環境敏感或地下管線密集,仍需要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專項方案的制定并非僅限于深度超過5米的深基坑,而是針對那些可能帶來較大風險的特殊工程。
專項方案的制定與實施需由施工單位組織,且需召開專家論證會。參與論證的人員包括施工單位的高層管理人員、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以及相關安全管理人員;建設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相關人員;以及勘察、設計單位的項目技術負責人。
基坑工程因其臨時結構特性,風險較高,施工過程中需進行實時監測并預先制定應急措施,防止突發狀況。同時,由于地質和環境條件的差異,基坑工程在不同地區和具體場景下需要采取因地制宜的方法,不能照搬他地經驗。
因此,即使深度未達5米,但特定情況下,基坑開挖仍需高度重視,確保專項施工方案的科學性和針對性,以保障工程安全和周邊環境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