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煤礦的采區回采率和工作面回采率有著嚴格的規定。根據《生產煤礦回采率管理暫行規定》(自2013年1月9日起實施),這些規定不再受設計能力限制,而是基于煤層厚度的不同進行分類。對于井工煤礦,厚煤層(大于等于75%)、中厚層(大于等于80%)、薄煤層(大于等于85%)的采區回采率要求不同。具體來說:
煤層厚度小于1.3米的,回采率需達到85%及以上;
1.3米至3.5米的厚度,回采率需達80%以上;
大于3.5米的厚煤層,回采率需高于75%。
露天煤礦的回采標準同樣細致,如厚度小于1.3米的回采率需達到70%,而厚度超過6米的,要求達到95%。對于特殊情況,如地質構造復雜或煤層穩定性差的礦井,回采率標準可能會有所調整,具體取決于地質損失量和采區開采范圍等因素。
在新礦井或采區開發中,國家鼓勵采用集中開拓和聯合布置,以優化采區設計,提升回采效率。通過改進巷道布置,延長工作面長度,減少煤柱損失,以實現資源的更有效利用。
以上信息來源于《中國煤炭新聞網》的《生產煤礦回采率管理暫行規定》。這些規定旨在提高資源開采的經濟性和可持續性,確保煤礦開采活動的科學管理和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