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會計處理中,借方和貸方的增減關系遵循特定的規則。銀行存款作為資產類科目,增加時記入借方,而主營業務收入作為收入類科目,增加時則記入貸方。在增值稅處理上,一般納稅人每月需要申報,因此對應的會計分錄中,'應交稅金'會調整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貸方表示銷項稅額的增加。小規模納稅人則按季度申報,'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無需三級明細,僅需記錄貸方余額,季度申報時繳納。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若未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收入,可能涉及銷售收入的拖延或記錄不及時。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審計人員會檢查企業的銷售行為,確保遵循權責發生制。通常,確認銷售成立的標志是商品或服務已發出并收到對應款項。此外,審查銷售發票、運費結算等憑證,以及與產成品和庫存商品等科目余額的對應,能幫助確定銷售收入的準確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