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購招標結束后,中標單位與招標人之間的價格談判通常受到嚴格的法律規定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若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投標文件的約定簽訂合同,或者達成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將面臨相關行政監督部門的處罰,可能被處以中標項目金額5‰至10‰的罰款。這意味著在中標后,任何形式的擅自降價行為都是不被法律支持的。
此外,招標過程中的資格審查也有明確規范。如第三十五條規定,采用資格后審的招標人需在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且對招標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必須在截止日期前通知所有投標人,以保證公平公正。因此,中標后的價格調整必須基于合同約定,且不能偏離投標文件中的條件。
總的來說,中標后的價格調整并非隨意之舉,任何偏離法定程序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約束。所以,無論是招標人還是中標單位,都應嚴格遵守相關法規,確保交易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