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提單的簽發日期并不應早于保險單。實際上,保險單的簽發日期通常與開船日期同步,而提單簽發則是在貨物裝船完畢后,所以提單簽發日期通常與開船日期一致或者稍晚。這是為了確保單證的一致性,特別是在使用跟單信用證結匯時,銀行要求提供的提單日期需與信用證或合同中的最后裝船日期相符或早于其。
如果賣方預計無法在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日期前完成裝船,應盡快與買方溝通,協商修改信用證,避免采用諸如“倒簽提單”或“預借提單”等欺詐行為,以維護交易的誠信。海運提單的簽發過程至關重要,不僅包括日期,還牽涉到簽發人、地點和正副本的區分,出口商需謹慎處理。
在操作流程中,提單通常有三份正本,一旦其中一份被提取,其他副本即失效。海運提單具有轉讓性,貨物的所有權會隨著背書轉讓至新的接收人。例如,如果收貨人欄填寫“憑指示”,則由托運人背書;若為記名指示,則需指定人員背書;如寫“憑貨運人指示”,同樣由托運人背書。總之,海運提單的簽發和使用涉及多個細節,需確保遵循相關規定,以保護各方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