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一控制下,固定資產的評估增值會引發遞延所得稅負債,原因在于稅法與會計在計稅基礎上的差異。在公允價值模式下,固定資產的稅法計稅基礎是賬面價值,且不包括減值損失,這可能導致會計賬面價值高于稅法計稅基礎,形成遞延所得稅負債。此外,評估增值的處理依據相關會計準則,如長期股權投資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規定,評估價值高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損益,調整時會產生遞延稅款。
具體操作中,資產評估增值后,需調整固定資產賬面價值,這會導致遞延稅款的增加。如果按照稅法規定,可能在10年內平均分攤,每年調整的會計分錄會涉及遞延稅款和應交企業所得稅。另一種情況是,企業按評估增值后的資產價值計算折舊,差額部分也需要調整遞延稅款。這些調整通過資本公積科目進行,反映了稅法和會計處理之間的差異。
總結來說,非同一控制下固定資產的評估增值,由于會計和稅法對資產價值的處理不同,會引發遞延所得稅負債,并通過一系列會計科目調整來體現這種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