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法院需要對被執行人進行強制執行時,即便其銀行賬戶內的金額不足,法律也允許采取凍結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一百零三條明確指出,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手段保全財產,同時通知財產所有人。對于已被凍結的財產,不得重復凍結。
第二百四十二條進一步規定,如果被執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法院有權查詢其存款、債券、股票等財產。必要時,可以扣押、凍結、劃撥或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但必須在被執行人應履行義務的范圍內進行。
執行過程中,法院會通過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相關單位配合操作。對于已凍結的財產,其他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一旦原查封解除,輪候措施自動生效。其他法院在執行輪候凍結時,需要通知登記機關并得到原法院的允許,或書面通知原法院進行記錄。
總的來說,即使被執行人銀行賬戶金額不足,法院仍然有權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凍結措施,以確保執行的順利進行。這是法律為了保障債權人的權益,確保判決得到有效執行的必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