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行固定資產采購,如機器設備的購買時,銀行承兌匯票確實可以作為一種支付方式。根據規范的開支管理原則,大部分超過1萬元的交易和與經常性供應商的款項支付通常會優先選擇銀行電匯、轉帳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糾紛。現金支付僅在極特殊情況下才會被考慮,且需確保有收款方的收款收據作為憑證。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支付結算辦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支付結算指的是單位和個人使用票據、信用卡等工具進行貨幣給付及資金清算的行為,這包括了銀行承兌匯票在內。承兌匯票作為一種匯票行為,具有特定的法律特征。它是一種附屬票據行為,由預備付款人或第三人(如出票人指定的或持票人同意的其他相關方)為特定債務人利益而進行,旨在維護票據信用和防止追索權的行使。
需要注意的是,承兌是匯票獨有的行為,只能由付款人執行,并且要在匯票正面進行。因此,當選擇使用銀行承兌匯票作為固定資產采購的支付手段時,應確保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應參考《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以及各國票據法的具體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