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在工作期間遭遇重病或殘疾,其職業地位有著明確的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公務員因公致殘且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不在辭退范圍內。同樣,患病或負傷且在規定醫療期內的公務員,享有法定的保護,不會因健康原因被辭退。
對于孕期、產假和哺乳期的女性公務員,法條規定了特殊保護,確保她們在生育和哺乳期間的權益。在辭退決策上,必須嚴格按照管理權限執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者,明確辭退依據和理由。被辭退的公務員還可以獲得相應的辭退費或失業保險待遇。
然而,也有一些情況下,如連續兩年考核不稱職、不勝任工作且拒絕調整、違反公務員義務和紀律等,可能會被辭退。但這些情況需要滿足特定條件,并非所有重病或殘疾的公務員都會因此被解雇。在離職前,公務員必須完成公務交接,并可能接受審計。
總之,公務員在職期間因重病或殘疾而面臨的辭退風險較小,法律提供了相應的保護機制,確保他們的權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