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是,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在會計工作中存在嚴格的任職回避規定。根據《會計工作規范》,直系親屬包括夫妻、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他們不得同時擔任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以及出納工作。即使在工作調動或離職時,也必須進行嚴格的會計工作交接,確保財務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會計工作規范》強調,接替人員必須接管并處理前任的未完成事項,而會計人員的交接需有專人監交,以防止利益沖突。此外,會計人員還負有監督財務收支的責任,對于審批不全、違規收支、違反制度的財務行為,他們有義務提出制止和糾正,甚至向單位領導人報告嚴重違規情況。
因此,單位負責人直系親屬擔任出納不僅是不符合規定,而且在整個會計管理體系中,這樣的安排會增加潛在的風險和管理難度。遵循這些規定,是保證單位財務健康和透明度的重要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