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營業外收入確實需要交所得稅。當初始投資時,如果投資成本低于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差額400萬元會被計入營業外收入。會計上,會這樣做: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3400萬元
貸:銀行存款3000萬元
營業外收入400萬元
然而,從稅務角度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投資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為準,即計稅基礎為3000萬元,這與會計上的400萬元差異構成暫時性差異,需要在所得稅申報時進行納稅調整,這400萬元的營業外收入需要計算所得稅。
此外,當采用權益法進行后續管理時,投資方會根據被投資單位的凈損益和其他綜合收益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價值,同時根據分配的利潤或股利調整賬面價值。如果被投資單位的會計政策與投資方不同,投資方需要調整其財務報表以符合自身會計標準,這同樣影響所得稅的計算。
總的來說,權益法下的長期股權投資營業外收入涉及所得稅的計算,會計和稅務處理可能存在差異,需要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