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員,尤其是公務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不被允許從事營利性活動,包括在企業擔任兼職會計。公務員的職責中明確強調了必須遵守紀律,禁止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組織反對國家的活動、貪污受賄、浪費國家資財、濫用職權等。這些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務員的職業道德和公職人員的廉潔要求。
公務員的權利和義務是相對應的,他們享有一定的工作保障和待遇,如獲得應有的工作條件、工資福利等。然而,這些權利的行使不能侵犯公共利益,特別是不能參與可能損害國家聲譽或利益的營利活動。因此,對于事業單位人員來說,兼職會計這樣的營利行為是嚴格禁止的。
總的來說,事業單位人員,特別是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將精力和時間集中在本職工作上,確保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任何可能觸犯規定的兼職行為都將受到相應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