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未在規定時間內獲得全額發票的固定資產,其折舊處理存在一定的靈活性。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的明確規定,如果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仍未取得發票,企業可暫按合同金額計算折舊,并在發票取得后進行相應調整。調整應在12個月內完成。
然而,對于超過12個月仍未取得發票的情況,不同地區可能存在差異。例如,《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問題的公告》(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指出,此類固定資產若超過12個月仍未全額發票,已計提的折舊額應在期滿年度全額納稅調增,即不再允許繼續計提折舊。
總的來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的計稅基礎調整,關鍵看是否在12個月內完成。如果在規定時間內,可以調整計稅基礎并相應調整已計提的折舊;若超過時限,則可能需要按照實際成本調整,但原已計提的折舊無需調整,以后年度的折舊將基于調整后的計稅基礎和已提取折舊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