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是,長期股權投資在成本法下,當被投資方實現凈利潤時,不會直接進行會計處理。這是因為成本法關注的是投資的原始成本,而不關注子公司利潤的變化。只有在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時,母公司才會將其視為投資收益,這體現在會計科目“借:應收股利,貸:投資收益”的變動中。如果投資時支付的對價包含未發放的股利,這部分應作為應收款項處理,與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相似。
成本法適用于對子公司具有控制權或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公允價值難以確定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僅隨投資增加或減少而變動,不反映子公司凈利潤的增減。企業通過長期股權投資,主要是為了強化商業聯系、影響經營決策,而非直接追求投資收益。因此,被投資方的凈利潤并不直接影響成本法下的會計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