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宅小區內開設旅館并非無條件可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業主若想將住宅轉變為經營性用房,如旅館,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并獲得有利害關系業主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強調,未經這些業主同意的擅自改變,法院將支持受影響業主的排除妨害請求,即使多數業主的同意也不能成為抗辯理由。
另外,業主在進行改造時還需要注意其他要求。例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不得違規搭建建筑物、改變外立面或拆改設施,這些行為需得到相應管理部門的批準。并且,經營性用房需要有合法的證照,如需將住宅作為住所或經營場所,企業或個體工商戶除提交使用證明外,還需提供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證明。
因此,盡管在法律上理論上可以開設旅館,但在實際操作中,必須遵循嚴格的法規和鄰居的共識,確保不侵犯其他業主的權益。若要開設,務必確保所有程序合規,以免引發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