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政府職員和政府雇員這三個概念在政府工作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首先,政府雇員類似于臨時工,但需要通過審批和考試才能成為公務員;政府職員則涵蓋了各類在政府機構工作的人員,包括公務員和非公務員崗位;而公務員特指擁有正式編制、在國家機關工作的人員,承擔財政收入和職能輔助職責。
在職業發展上,公務員有著較大的晉升空間,不僅能在行政和事業單位間轉換職位,但失去公務員身份;政府職員的晉升僅限于事業單位內部,若想轉為公務員,需要通過調任程序;而政府雇員則沒有固定的晉升路徑。在編制上,公務員是行政編制,政府職員是事業編制,而政府雇員則沒有編制。薪酬方面,公務員通常薪酬較低但福利優厚,月工資幾千元;政府雇員則薪酬較高但福利較差,年薪在20到50萬元之間。工作期限上,公務員是長期制,直到退休;政府雇員則是聘任制,任期一般為1至3年。
2006年的新《公務員法》引入了聘任制公務員的概念,允許對專業性強和輔助職位進行聘任,聘任過程可參照公務員考試程序進行,且需在編制和工資預算范圍內進行。隨著政策的演變,政府雇員這一稱謂逐漸被更準確的“聘任制公務員”取代,這標志著政府對專業人才的聘用方式更加靈活和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