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買賣黃金在法律上是受到嚴格約束的,被視為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的規定,任何形式的非法收購、銷售或私自持有金銀都將受到相應的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列舉了多種違法行為及其處罰措施,如未經許可擅自收購、銷售金銀,將會被中國人民銀行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強制收購或罰款,情節嚴重甚至可能吊銷營業執照。私藏出土無主金銀、擅自改變金銀使用用途或經營范圍等行為,也都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此外,將金銀用于計價、借貸抵押或違反進出境管理規定的行為,也會受到海關的處理。如果這些行為構成犯罪,將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中明確,金銀的收購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辦理,任何未經許可的個人或單位買賣金銀都是非法的。生產單位和使用單位必須將金銀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或留用,除非有特別許可。個人出售金銀也必須通過官方渠道,而出土無主的金銀屬于國家財產,不得私自占有或銷毀。國家機關沒收的金銀必須上繳給中國人民銀行。
總之,個人買賣黃金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否則將面臨法律的嚴厲懲罰。在進行此類交易時,務必確保行為的合法性,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