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廠房的折舊年限和折舊率主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于房屋和建筑物,其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預計殘值率通常為固定資產原值的3%至5%。對于不同類型設備,折舊年限有所差異:飛機、火車等為10年,與生產活動相關的器具、工具等為5年。固定資產的折舊額計算通常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具體方法涉及預計殘值率和相應年限的乘積計算。
在會計處理中,如果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與稅法規定不一致,可能需要在年終進行調整,以避免稅務問題。稅法對各類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有明確劃分,如房屋和建筑物為20年,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某些特定設備為5年。殘值率方面,內資企業通常為5%,外資企業則為10%。折舊率的計算公式是(1-預計殘值率)/折舊年限,而年折舊額則等于固定資產原值乘以這個折舊率。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固定資產開始使用后次月起才開始計提折舊,停用時則從停用次月起停止。另外,對于未使用、季節性停用或處于更新改造過程中的固定資產,也要按期計提折舊。會計上雖然沒有固定折舊年限,但按照稅法規定操作更為穩妥,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稅務調整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