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500萬元以下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的會計方法
根據財稅〔2018〕54號文件,企業在2018年至2020年間購入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和器具,可以享受稅前一次性扣除的優惠。以下是具體操作要點:
范圍:扣除對象限于非房屋、建筑物的設備和器具,即動產,包括交通工具。
時間限制:購買或制造日期需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包括購買的二手固定資產。
價值標準:設備、器具的購置價,如果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則以不含稅價計算;否則,以含稅價為準。
殘值處理:若企業選擇一次性扣除政策,殘值也應計入扣除范圍。
會計處理上,如果沒有明確的會計折舊處理規定,企業可能需要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進行遞延所得稅的處理。例如,一家一般納稅人企業在2018年購入500萬元(不含稅)的設備,會計上按直線法計提5年折舊,若選擇一次性扣除,2018年會產生遞延所得稅會計差異。具體操作涉及購入時的會計處理、年度折舊調整、所得稅匯算時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調整,以及次年遞延所得稅的相應調整。
請注意查閱《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執行問題的公告》等參考資料,以確保合規執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