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對于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進行了新的規定。根據銀發[2003]251號通知,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調整為在貸款合同載明的利率基礎上增加30%至50%;對于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行為,罰息利率則在合同利率基礎上加收50%至100%。自2004年1月1日起,所有新發放的貸款均按照此標準執行,而在此之前發放的貸款,如雙方同意,也可按照此通知調整。
貸款利息的計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決定,利率調整可在合同期間按月、季或年進行。對于逾期未按合同約定用途的貸款,從逾期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且對未按時支付的利息也將按罰息利率計算復利。
此外,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時歸還借款應支付逾期利息。實踐中,逾期貸款利息的計算方法有兩種:一是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但不得超過法定上限;二是依據人民銀行規定,根據利率調整分段計息,同時加收罰息。這兩種方式在民間借貸和銀行借款合同中有不同的適用情況。
總的來說,中國人民銀行的這一調整旨在更好地發揮利率的調節作用,確保貸款合同的公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