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性金融資產:這類資產的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因此其減值準備可以通過損益轉回。
2.持有至到期投資:若投資價值回升,可以相應轉回之前計提的減值準備。
3.應收賬款和貸款:如債務人恢復償債能力,相關的減值準備可以轉回。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股票投資除外):在市場價值回升時,可能轉回部分或全部減值準備。
5.存貨:已銷售并結轉減值的存貨,其減值準備可以轉回。
6.遞延所得稅資產:在滿足稅法規定的條件時,可以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轉回部分或全部準備。
對于資產減值準備的會計處理,企業通常會在“資產減值損失”科目中記錄,期末根據資產的最新價值調整,并在“本年利潤”科目中進行結轉。比如,應收賬款的減值處理,如3月份A公司對B公司賬款的處理,會涉及到“資產減值損失”和“壞賬準備”科目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