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公司在特定情況下有權中斷用戶的供氣服務。首先,當用戶存在安全隱患,如私接管道或報警器損壞,為了保障公共安全,公司有權暫停供應。其次,如果用戶未能按時支付基本的用氣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燃氣公司有權在催告無果后中止供電。此外,維修燃氣管道時,如果需要中斷供氣以進行維修,也是合理的行為。
法律明確規定,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臨時檢修或用戶違法用電等情況下,供電人(燃氣公司)應提前通知用戶。自然災害導致的斷氣,供電人需盡快搶修,否則造成用戶損失需賠償。用戶有義務按照規定支付電費,逾期不付則可能面臨中止供電的措施。同時,若用戶違反安全用電規定,燃氣公司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總之,燃氣公司在用戶違反合同條款、存在安全隱患或維修需求時,依據法律規定有權暫停或中止供氣。但這些行為都必須遵守事先通知或者法律規定的通知程序,以保障雙方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