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包括執行國家法律、上級決定,領導下屬工作部門,任免和管理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在廣泛的領域內行使行政管理職責。這些職權詳細如下:
1.執行本級人大及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執行上級行政部門的決策,并制定相應行政措施,發布命令。
2.領導和監督各部門工作,并有權糾正下屬部門的不當行為。
3.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確保人員管理和激勵機制的正常運行。
4.實施國家的經濟發展計劃和預算,管理本地區的經濟、教育、文化等事務。
5.保護公有財產和個人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權利。
6.保障少數民族權益,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支持區域自治和建設。
7.保障婦女權益,確保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等權利。
8.承辦上級行政部門交辦的特定任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作為執行機關,向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監督,同時在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行使職權。各級政府的領導架構根據行政區劃有所不同,從省、自治區到鄉、鎮,都有明確的行政首長和團隊構成。所有這些職責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