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金并不需要每個月都進行簽字確認。初次領取時,首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需要在當月10日前攜帶身份證原件親自到所屬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簽字。但從第二個月起,失業人員便無需再到經辦機構進行簽領,只需按月自行領取即可。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中明確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時,需本人到經辦機構領取,并需如實報告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的情況。這并不意味著每月都需要簽字,而是要求在領取過程中保持與經辦機構的溝通和報告。
若想成功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者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非自愿失業,有求職意愿,且失業前已連續繳納失業保險12個月以上。離職后60天內,需向參保單位獲取《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并攜帶相關材料如身份證復印件、照片,前往戶籍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手續。首月領取時,需攜帶證件進行簽字確認,后續則無需重復此步驟。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失業保險金;東南網-漳州失業保險金領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