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通道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不得用作地下車庫的出入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占用、堵塞或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消防車通道,這是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緊急情況下的人員疏散與滅火救援行動。
第二十八條指出,任何破壞或擅自改變消防設施的行為都是違法的,包括設置障礙物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第六十條列舉了多項違法行為,如消防設施配置不達標、擅自挪用或停用消防設施、占用消防通道等,都將受到罰款或警告的處罰。對于個人,如果違反其中的第二、三項規定,將面臨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消防通道的法律地位不容忽視,若地下車庫試圖使用消防通道作為出入口,不僅違反法規,還可能造成嚴重的安全隱患。因此,確保地下車庫的出入口符合消防規范,不占用消防通道,是每個責任主體必須嚴格遵守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