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四種壟斷組織形式——卡特爾、辛迪加、托拉斯和康采恩,它們在組織形式、穩定性以及壟斷形式上各具特點。
首先,卡特爾由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聯合構成,旨在共同控制市場。辛迪加則通過簽訂協議形成聯盟,雖然參加者在法律上保持獨立,但在商業上受總辦事處管控。托拉斯則超越了卡特爾,是股份公司形式,對生產同類或相關產品的企業實行全面管理,原企業所有者成為股東。康采恩則是由母公司和子公司組成,通過控股關系形成大型集團,涉及不同經濟部門。
在穩定性方面,托拉斯和辛迪加較為穩固,辛迪加商業上受制于總辦事處,而托拉斯則實現了生產、供應和銷售的統一。康采恩的穩定性則體現在其內部的混合多樣化經營方式中,大企業對其他企業的控制加強。
在壟斷形式上,辛迪加統一運作商品銷售和原材料供應,卡特爾則更側重于市場、價格和生產限額的控制。托拉斯則實現了對原企業的全方位管理。康采恩則是以工業和金融核心,企業形式上獨立,實質上受大企業控制。
隨著時代發展,壟斷形式和范圍也在不斷擴展,如跨國公司成為國際壟斷的主要形式,推動了資本主義向更高級的社會制度過渡。盡管如此,這些壟斷組織形式都反映了資本主義生產中的深刻矛盾和變革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