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的金額門檻主要取決于項目性質和國有資金占比。根據《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情況需要進行公開招標:
1.國家重點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點項目,以及國有資金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必須公開招標(《招標投標法》第十一條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
2.如果項目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受環境限制,導致潛在投標人有限,或者公開招標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過大,可申請邀請招標,但須經過項目審批或行政監督部門認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
然而,并非所有項目都必須公開招標。特殊情況如使用不可替代專利、自行建設或提供的項目,以及原中標人服務需求等,可以不進行招標(《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和第九條)。
除了這些法律規定的范圍,政府采購和土地復墾等特定領域也要求公開招標。如果因特殊情況無法公開招標,需經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后,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政府采購法》和《土地復墾條例》)。
總的來說,公開招標的金額門檻和適用情況取決于具體的法律法規要求和項目的特殊性。請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獲取更準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