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固定資產估價入賬后,如果原值發生變化,已提折舊通常不需要相應調整。會計準則明確了這種情況的處理方式,特別是對于那些尚未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在暫估價值基礎上計提折舊,待實際成本確定后,只調整暫估價值,而不調整已提折舊。
在會計處理中,固定資產的折舊主要針對以下幾個類別:房屋建筑物、在用設備、季節性停用設備以及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資產。然而,對于已提足折舊的繼續使用資產、以前年度估價入賬的土地、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以及以租賃方式租入的資產,是不計提折舊的。
特殊情況中,未竣工的固定資產按估計價值入賬并計提折舊,待決算后再調整暫估價值;更新改造中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轉入在建工程,改造完成后按新折舊方法計算折舊;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期間仍需計提折舊。
在處置固定資產時,如出售、報廢等,會根據處置收入、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調整損益。只有當固定資產不再能產生經濟利益或處于處置狀態時,才會終止確認其價值。
總的來說,固定資產的估價調整和折舊政策是由會計準則嚴格規定的,旨在保證財務報表的準確性和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