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是,在會計和稅法實踐中,確認收入的時間點有所不同。在會計上,通常依據合同條款,當商品銷售合同簽訂,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企業不再對其實施控制,收入金額可計量且成本可核算時,才會確認收入。而稅法上,更注重實際交易的完成,即開具發票的當天,納稅義務就會發生。
具體來說,會計準則要求商品所有權轉移給買方,且銷售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較小,如補償的可行性、成本的可控性和退貨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商品交付并完成相關工作,或者價款收取完畢,也符合收入確認的標準。因此,盡管合同簽發是合同成立的標志,但在實際操作中,開票后的收入確認更符合會計和稅法的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