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間的現金交易中,有明確的限額規定。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開戶單位在進行現金交易時,其上限為1000元。這個限額適用于以下幾種情況:
職工工資、津貼和個人勞務報酬;
國家頒發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類獎金;
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出差人員的必需隨身差旅費;
以及低于結算起點的零星支出,結算起點為1000元,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調整并備案。
對于超出這個限額的個人款項支付,除非是第五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如收購農副產品和差旅費),否則通常應通過支票或銀行本票進行轉賬支付。如果確實需要全額現金支付,必須經過開戶銀行的審核批準。
另外,條例還強調,機關、團體、部隊和企業事業單位在購買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時,必須采用轉賬結算,禁止使用現金。開戶銀行還會根據單位的實際需求,設定3至15天的庫存現金限額,偏遠地區和交通不便的單位可以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
以上規定旨在規范現金交易,維護財務秩序,確保資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