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主要區別在于管轄范圍和組成單位。簡單來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涵蓋了所有層級的政府,包括縣級、地市級、省級直至中央政府,也就是國務院。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則僅指縣級及以上的區域政府,不包括國務院在內,其層級同樣包括縣級、地市級和省級政府。
關于各自的職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作為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和行政機關,負責管理本地區的經濟、教育、文化、衛生等事務,以及財政、民政、公安等行政管理。例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有權決定行政區域內的建置和劃分,任免公務員,以及對下級政府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與此相反,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政府的決定,主要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行政事務,但區域劃分的決定權在省、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手中。
總的來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的主要區別在于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以及各自在國家行政體系中的具體職責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