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招標人單獨或部分地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其核心原則在于維護招標過程的公正和公開。這一舉措旨在確保所有潛在投標人在同等條件下了解項目情況,避免因個別接觸可能引發的不公平待遇或串通行為,從而保證招投標的公平公正性。
該規定旨在強化透明度,確保所有參與者有平等的機會了解項目詳情。它強調了招投標活動的基本原則,即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通過要求所有潛在投標人同步參與踏勘,可以防止招標人對某個投標人偏愛,防止私下信息交流可能產生的利益輸送或不正當競爭。
與此同時,條例還規定了特殊情況下的兩階段招標方式,例如技術復雜或難以明確技術規格的項目。首先,投標人提交技術建議,招標人根據這些反饋制定技術標準,然后在第二階段提供詳細的招標文件,包括投標報價。保證金的提交應在第二階段同步進行。
總的來說,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整個招標過程的規范和有序,維護市場競爭的公平環境,為所有參與者創造一個公正、透明的投標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