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于離休干部的住房補貼政策明確指出,當他們遇到住房困難且在原地需安置時,所在單位有責任優先解決。根據勞人老[1982]10號文件,對于無法自行建房的基層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房管部門會介入提供幫助。對于跨省安置的情況,原工作單位需劃撥建房費用給接受安置地區,后者需將此作為自籌基建項目優先安排,負責籌建和管理,建房標準參照國家建筑部門的規定。
在財政支持方面,離休干部的單位每年會按照每名離休干部150元的標準,將這筆特需經費納入預算,用于處理離休干部的特殊困難和活動經費。易地安置的離休干部所需經費由原單位匯給接受單位,并由接受地區負責支付。對于身邊無子女的離休干部,當地人事和勞動部門會協調調派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到安置地工作,以提供必要的生活照顧。
以上政策旨在確保離休干部的居住條件得到妥善安排,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需求。具體執行細節可參考國家質監局發布的勞人老[1982]10號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