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投標人遇到招標文件中清單內容存在不妥或遺漏時,首要步驟是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疑問,以確保理解的準確無誤。招標人有責任對這些問題進行統一的書面澄清,分發給所有投標人。如果答疑后仍有困惑,投標人在編制報價時應適當考慮這些因素,但不得擅自修改清單。對于遺漏的項目,若工程實際需要,投標人通常可以在結算階段爭取補足,但需確保相關手續完備。
另外,招標人必須具備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享有權利并履行義務的企業、機關、社會團體等實體。在清單編制中,應遵循《計價規則》的要求,考慮工程實際情況和多種因素,列舉出符合工程實際的措施項目清單,包括通用項目和專業項目。
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可以根據擬建工程、企業實際情況以及施工方案調整措施項目,但需在投標書中明確注明。中標后,這些調整將被接受。若因工程變更導致的措施項目調整,則應按照《計價規則》相關條款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