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涉及現金和銀行存款之間的轉賬操作時,會計處理通常的做法是編制付款憑證,以確保財務記錄的準確性和一致性。這種規定并非孤立,而是遵循了會計工作中的慣例,旨在避免重復記賬,提高效率。
付款憑證是專門用于記錄和反映現金和銀行存款支出的會計工具,它依據實際的現金付出或銀行存款付出業務的原始憑證編制。現金付款憑證是基于現金支出的原始憑證,而銀行存款付款憑證則是基于銀行存款的支出。這些憑證不僅用于登記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相關的明細分類賬和總分類賬,同時還是出納員執行付款操作的依據。
在法律層面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都有明確的規定。比如,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法律規定設置賬簿,根據真實、合法的憑證進行會計核算,對不合規的憑證有權拒絕并報告。因此,使用付款憑證進行現金和銀行存款轉賬操作,是符合法規要求的會計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