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存款的提前支取政策允許在未到期的情況下執行。根據《儲蓄管理條例》的第29條,儲戶在持有存單和本人身份證的前提下,可以申請提前取出。如果由他人代為支取,代取人也需要出示他們的身份證明文件。
然而,提前取出的后果是,未到期部分的利息將按照支取當日的活期儲蓄利率計算,而剩余的存款部分則會按照原本的定期存款利率在到期時支付。例如,如果存入100萬兩年定期,年利率為4%,提前取出則可能導致利息收入的減少,以銀行當日活期利率為準。
在實際操作中,儲戶需要親自攜帶身份證和存款憑證如存單到銀行柜臺辦理。銀行通常會提供解決方案,如通過存單質押的方式幫助解決短期資金問題,待存款期滿后再歸還。不過,提前支取并非無限次數,一些銀行設有次數限制,且大額存單在提前支取后剩余金額可能需要達到最低起存金額才能繼續使用。
總的來說,定期存款提前取出是可行的,但利息計算和操作規則需要遵循相關規定,以確保權益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