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在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中,采用成本法時,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確實會導致投資單位確認投資收益。這種做法是正確的,因為成本法強調的是投資單位初始投資成本的維護,除非有追加或收回投資的情況。當被投資單位分派利潤或現金股利時,投資單位的賬務處理是借記“應收股利”,貸記“投資收益”,無論凈利潤的實現時間如何,投資收益的確認都是基于此原則。
進一步解釋,成本法下,投資單位對被投資單位的凈資產變動不進行調整,只在股利發放時調整投資收益。例如,當被投資單位宣布分派股利時,投資收益增加,記錄為“借:應收股利”,“貸:投資收益”。權益法則有所不同,不僅關注股利,還會根據被投資單位凈資產的增減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權益法,成本法適用于對子公司或無重大影響且公允價值難以確定的情況,而權益法則適用于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因此,對于成本法下的股利處理,確認投資收益是標準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