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是,項目重大變更并不總是需要重新招標,除非特定條件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當投標人數量少于三個時,招標人有權重新啟動招標程序。正常情況下,投標人應在截止時間前提交投標文件,遲到的將被拒收。如果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要求,評標委員會有權否決所有投標,此時招標人必須重新招標。
正確的項目重大變更處理方式是,首先嘗試在原招標程序中與中標人協商,對設計變更進行價格調整并簽訂補充合同。若協商未果,可以先按原價格簽訂合同,后續再通過變更解決。
重新招標時,需要注意更新相關文件并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如果原招標文件未變更則無需重復。如果原投標人數不足三家,應在截止時間前及時停止開標并重新招標。
總的來說,項目重大變更是否重新招標,關鍵取決于投標人數、投標文件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后續的合同調整策略。務必遵循相關法規,確保招標過程的合規性。